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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沈阳市曾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107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1224元。
以沈阳市为例,享受待遇需满足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五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十项服务承诺
1.明确工作流程,对企业规模性裁员审核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要件齐全的即办即结。
2.缩短审核时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外市,由两个工作日缩为一个工作日。
3.对转出沈阳市的失业人员待遇核定即时办理。
4.开辟绿色通道,对失业人员未办理医保卡且患病住院的,为其临时办理加急卡。
5.开通失业人员待遇终止的提示短信。
6.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提供满意服务。
7.在业务窗口设立AB岗,确保岗不离人。
8.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对一次性移交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预约服务。
9.双休日对外市失业人员转入等涉及“自然人”办理的业务开放窗口。
10.开展延时服务,随时办理,办结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