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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张某系沈阳某酒店员工。2015年3月23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2015年4月15日,张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3日,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受伤后,于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二医院住院治疗。张某出院后,二〇二医院陆续为其出具了多份《病休诊断》,该医院为张某出具的最后一份《病休诊断》中建议休息的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起,二〇二医院未再为张某出具任何形式的病休诊断,但张某仍以其工伤尚未治愈为由拒绝上岗工作。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该酒店多次以电话及特快专递的方式告知张某提交病休诊断并到酒店人力资源部履行请假手续,张某仍置之不理。2016年3月16日该酒店以张某未按《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将张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未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视为无故旷工的理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2016年4月10日,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以其系工伤职工,酒店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酒店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最终的裁决结果认定酒店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张某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医院为张某出具的《病休诊断》的最后休息期限仅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张某虽仍主张其工伤伤情尚未治愈,但是对于此项主张,张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7月1日起,张某既未按照酒店的《员工手册》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也未能出示医疗机构对其工伤伤情出具的病休诊断,因此,酒店因张某2015年7月1日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张某的行为系无故旷工,并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因此,劳动仲裁最终未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结合本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实际处理此类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也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其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病休诊断,并依据企业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在劳动者未提供病休诊断的情况下进行了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提示告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病休诊断及履行请假手续;
用人单位已经合法有效的程序提示告知劳动者提供病休诊断及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以书面方式向劳动者有效送达《返岗通知》;
劳动者在接收用人单位的《返岗通知》后,仍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按旷工处理,并向劳动者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