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7种抗癌药纳入辽宁省药品目录 |
| ·沈阳人社政策400问(第二期) |
| ·沈阳人力资源公司——中小企业的第一帮 |
| ·2018年3季度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及工伤保 |
| ·工伤复发后,是否可以重复享有停工留薪期 |
| ·上海: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
| ·沈阳劳务派遣公司与沈阳劳务外包公司的 |
| ·单位“关停并转撤”,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 |
广大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员:
2021年7月1日,《关于完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1﹞22号)文件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时,可以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联网结算医院,持卡就诊实现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中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在备案地选择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规定病种就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自费方式先行垫付,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医院发生的门(急)诊抢救等其他费用,垫付及报销方式同上。
三、参保人员回参保地申请门诊费用手工报销时(包括未联网结算的高值药品费用),一旦出现费用重叠的情况,一次就诊只能实现一种医疗待遇类别,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报销类别。
望周知。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