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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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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设置
退役军人自愿设立个人账户,原则上在退役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退役军人被单位录用,应在录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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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中心按协议约定,按月在退役军人退役金银行卡或其它储蓄卡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并划至中心指定账户。
(二)退役军人在设立个人账户时,本着自愿原则可将部队服役期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次性补缴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由部队转入中心缴存时间不连续的,可补缴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标准按在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缴存标准执行。
(三)退役军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必须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不得停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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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标准
(一)缴存基数
1.退役军人缴存基数按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役金额度确定,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
2.非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义务兵及其他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
3.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缴存比例。实行单方比例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0,个人缴存比例暂为10%—24%,每年可调整一次。
(三)缴存年限。退役军人的缴存年限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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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标准
(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支持政策。
(二)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提取支持政策。
(三)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后不得再以退役军人身份开立个人账户。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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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标准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沈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