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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
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按照《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医保办发〔2020〕45号)要求,根据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自愿申报的情况,确定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城市名单,现予印发。相关省级医保局要加强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医保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 试点城市名单 省(区、市)试点城市
天津市天津市
河北省 邢台市 唐山市 廊坊市 保定市
山西省阳泉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赤峰市 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抚顺市营口市
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伊春市 鹤岗市
上海市上海市
江苏省淮安市镇江市 宿迁市安徽省 宿州市淮南市 芜湖市 阜阳市宣城市黄山市
福建省 厦门市宁德市莆田市龙岩市江西省赣州市宜春市鹰潭市
山东省 东营市淄博市潍坊市 德州市济宁市泰安市滨州市
河南省焦作市商丘市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
湖南省常德市益阳市 邵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 汕头市河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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