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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5〕32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5.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007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68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72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