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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种 |
征收范围 |
缴费基数 |
费率 |
优惠政策 |
基本养老保险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 |
20% |
|
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的缴费基数为个人工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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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城镇企业单位为本单位工资总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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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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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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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0.2%、0.4%、0.7%、0.9%、1.1%、1.3%、1.6%、1.9% |
|
生育保险 |
辽宁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费率各市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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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6% |
|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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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7%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 |
未按规定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
工会经费 |
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2% |
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免征6个月。 |
教育费附加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
3% |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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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 |
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
0.1%、0.05%、30元 |
(一)维护费的缓、减、免的备案事项1.民政福利企业;2.监狱劳教企业;3.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缓、减、免政策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