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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号)规定,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由于七月份医保核定时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所以按照暂时调整数额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了核定。目前,社平工资已公布,且高于暂时调整数额,故需要在八月份对七月份单位人均缴费基数未达到4959元的参保单位的统筹部分进行补收。具体补收方式请于即日起登录单位办事大厅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