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申领
【设定依据】
1.《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5〕55号)
3.《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16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申请条件】
异地生育就医及因急诊、急救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一、报销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盛京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把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异地生育申请表》上“授权说明”中(一式三份);
2.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门诊就医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二、多孩生育登记单》需标明生育的第几个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取消一孩生育指标的地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二、报销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需提供盛京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把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异地生育申请表》上“授权说明”中(一式三份);
2.医疗费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门诊就医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6.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办理地点】所属医保局。
【办理时间】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423429 024-62161771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治疗终结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分局生育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2.经工作人员初审资料合格后,开具《生育医疗费报销资料明细单》;
3.复审合格后进行待遇核定,打印《费用报销结算表》、《医疗费用报销结算表》、《生育生活津贴给付表》(如有津贴待遇的方可领取到),通知单位经办员、参保人员本人或书面委托人到所属医保分局领取;
4.向市财政局请款后,单位参保人员的补贴(津贴)费用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补贴费用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内,尚未换发社会保障卡的划入其盛京银行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