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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疗保险卡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十六、门、急诊待遇
1.急诊:因急危重症在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2.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专家组审核鉴定合格后,由市医保局给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除门诊透析外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5%。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2%。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报销比例: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5%。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
3.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
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原则,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按病种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自付标准如下:
手术病种类别 |
参保人员自付金额(元/次) |
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 |
60(单发)100(多发) |
乳腺肿物切除术 |
120(单发)200(多发) |
腱鞘囊肿剥离术 |
120 |
白内障手术治疗 |
300 |
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 |
400+人工晶体自付部分 |
翼状胬肉切除术 |
140 |
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 |
240 |
宫颈息肉 |
80 |
诊断性刮宫术 |
80 |
十七、家庭病床待遇
患有家庭病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确有困难确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病种范围: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
沈阳市城镇职工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元/次) |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
一级医院 |
150 |
91% |
94% |
区属二级医院 |
200 |
90% |
93% |
市属二级医院 |
250 |
88% |
91% |
三级医院 |
400 |
85% |
88% |
特大型三级医院 |
600 |
82% |
85% |
十八、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临时外出在就近医院发生的急诊住院治疗;
4.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住院治疗;
5.经审批后长期居外的参保人员在异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费用
发生地 |
定点医院
等级或发生状况 |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元/次) |
统筹基金
报销比例 |
个人
自付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市
级
统
筹
范
围
内 |
一 级 |
300 |
94% |
97% |
6% |
3% |
区属二级 |
400 |
93% |
96% |
7% |
4% |
|
市属二级 |
500 |
93% |
96% |
7% |
4% |
|
三 级 |
800 |
88% |
91% |
12% |
9% |
|
特大型三级 |
1200 |
86% |
89% |
14% |
11% |
|
外
省
市 |
长期居外 |
按照本市相应等级医院报销比例执行 |
||||
经审批后
转外就医 |
2000 |
60% |
40% |
|||
在职职工出差、探亲 |
1200 |
75% |
25% |
注: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十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2.承办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4.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
补偿比例 |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
40% |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
50% |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
60% |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
70% |
5.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业务经办区域划分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12333 024-62161771
单位参保业务:在皇姑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皇姑区的人员。
沈河分局: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咨询电话:024-62421703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河、北站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河区的人员。
浑南分局: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咨询电话:024-23770016
单位参保业务:在东陵、浑南、棋盘山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东陵、浑南(含棋盘山)的人员。
铁西分局:铁西区重工街12路
咨询电话:024-62324578
单位参保业务:在铁西、于洪、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铁西、于洪、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员。
铁西分局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咨询电话:024-62324578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员。
和平分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31912676
单位参保业务:在和平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和平区的人员。
大东分局:大东区航空西路3号3门
咨询电话:024-24319900
单位参保业务:在大东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大东区的人员。
沈北分局: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咨询电话:024-89862600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北新区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北新区的人员。
沈北分局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咨询电话:024-88043875
单位参保业务:蒲河新城地税分局(辉山、道义、虎石台地税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北新区的人员。
苏家屯分局: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咨询电话:024-29829907
单位参保业务:在苏家屯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苏家屯区的人员。
康平分局:康平县政法路人社局院内
咨询电话:024-87269333
单位参保业务:在康平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康平县的人员。
法库分局: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咨询电话:024-87102015
单位参保业务:在法库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法库县的人员。
辽中分局:辽中区东环街52号
咨询电话:024-87820081
单位参保业务:在辽中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辽中区的人员。
新民分局: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咨询电话:024-27615258
单位参保业务:在新民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新民市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