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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28号)
受理单位:参保人员缴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基本流程:
1、已按我市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需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录用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到参保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办理停保。
2、录用单位可直接在单位参保所在区的养老保险分局企业科办理职工新增业务。
申请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示范文本: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除每月18日至24日银行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