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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
2.本市农业户籍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3.外地户籍随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继续在本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4.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5.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6.外籍人员在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7.在本市长期居住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宗教神职人员。
二、经办流程及相关资料
(一)经办流程
1.提供相关资料到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参保业务;
2.每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费,其中
①新参保或无社会保障卡的续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费银行缴费通知书》至选定银行缴费;
②有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直接用社会保障卡缴费。
3.无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所属医保局领取社会保障卡。
(二)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各一份;
2. 2004年1月1日以后如有以下情形,需携带材料: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失业证)/参军(复员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资料)/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保险转入人员提供转出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4. 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5. 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人员还须提供《退休审核表》原件、《基本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参照当期执行标准,缴费比例为6.8%。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已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四、缴费时间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缴费卡内,否则将影响其医保待遇。
五、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保险
灵活就业等人员(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2016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2元。
参保人员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方可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45万元。
六、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采取每年递增一年的方式由5年逐步调整为15年。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5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业务时的缴费基数,按6.8%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也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七、待遇起止时间
首次参保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故中断缴费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欠费后,从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八、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及划账比例
在职人员: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当期缴费基数为划账基数,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划账比例为2.8%,45周岁以上为3.5%。
退休人员:2013年7月起,以退休人员6月份当月应发实际退休费作为7月至次年6月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再予以比对划拨。退休人员的划账比例按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划拨。退休人员的定额划账部分是从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每年7月份进行划拨,具体情况如下:
退休人员实际年龄 |
划账比例(%) |
退休费调整部分定额划账(年) |
50周岁及以下 |
4.6 |
30元 |
51周岁 -60周岁 |
5.2 |
40元 |
61 周岁-70周岁 |
5.8 |
50元 |
71周岁 -75周岁 |
6.4 |
60元 |
76 周岁-80周岁 |
6.4 |
70元 |
81周岁 -85周岁 |
6.4 |
80元 |
86 周岁-90周岁 |
6.4 |
90元 |
91周岁及以上 |
6.4 |
100元 |
九、关于补缴
1.补缴时间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2.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2016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76.08元/月,2016年7月-2017年6月期间补缴标准为289.2元/月。
十、关于缓缴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期补缴期限为两年,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十一、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的方式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短信提醒业务,需要进行手机号码与个人医保卡号绑定工作,办理方式如下:
1.手机短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编写身份证号码发送短信至10627020(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均可)进行手机号码绑定,办理缴费短信提醒服务。
2.自助语音电话96856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拨打电话96856,按2号键输入身份证号和个人编号后,再选择3号键进行手机号码绑定,办理缴费短信提醒服务。
3.登录市医保局网站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进入“个人用户”版块“个人医保信息查询”界面,输入身份证号和个人医保编号成功登陆后,可进行手机号码的绑定,办理缴费短信提醒服务。
4.医保局灵活就业窗口办理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灵活就业窗口办理缴费短信提醒业务。
温馨提示:
1.一个医保编号只可以绑定一个手机号,一个手机号允许绑定多个医保编号。
2.目前,每月发送缴费提醒短信的对象是参与短信提醒服务绑定成功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时间为每月1-15日,在当月15日前办理成功的从当月起享受缴费短信提醒服务,15日后办理成功的从次月起享受缴费短信提醒服务。
4.沈阳市医保局每月20日前将对已进行手机绑定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免费发送应缴费用的提醒短信。
5.当绑定手机号码变动时,应及时到医保局灵活就业窗口办理。
十二、经办时间
灵活就业窗口经办时间为:每月1—15日办理当月参保、在职转退休、停保、退保、退费、个人账户返还等业务。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疗保险卡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十三、门、急诊待遇
1.急诊:因急危重症在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2.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专家组审核鉴定合格后,由市医保局给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5%。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2%。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报销比例: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5%。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
3.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
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原则,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按病种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自付标准如下:
手术病种类别 |
自付金额(元/次) |
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 |
60(单发)100(多发) |
乳腺肿物切除术 |
120(单发)200(多发) |
腱鞘囊肿剥离术 |
120 |
白内障手术治疗 |
300 |
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 |
400+人工晶体自付部分 |
翼状胬肉切除术 |
140 |
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 |
240 |
宫颈息肉 |
80 |
诊断性刮宫术 |
80 |
十四、家庭病床待遇
患有家庭病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确有困难确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病种范围: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元/次) |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
一级医院 |
150 |
91% |
94% |
区属二级医院 |
200 |
90% |
93% |
市属二级医院 |
250 |
88% |
91% |
三级医院 |
400 |
85% |
88% |
特大型三级医院 |
600 |
82% |
85% |
十五、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临时外出在就近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住院治疗;
4.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住院治疗;
5.经审批后长期居外的参保人员在异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