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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元/次) |
支付比例 |
一级医院 |
100 |
85% |
区属二级医院 |
150 |
80% |
市属二级医院 |
200 |
75% |
三级医院 |
300 |
70% |
特大型三级医院 |
450 |
65% |
3.住院
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⑵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⑶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
⑷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户籍地探亲、在校学生外地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住院治疗;
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单位:元
费用
发生地 |
医疗机构级别
或发生状况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市级统筹范围内 |
一级(含社区) |
100 |
90% |
10% |
区属二级 |
150 |
88% |
12% |
|
市属二级 |
200 |
85% |
15% |
|
三级 |
300 |
78% |
22% |
|
特大型三级 |
500 |
73% |
27% |
|
外省市 |
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家探亲期间 |
500 |
73% |
27% |
在校学生外地实习期间 |
||||
转外就医 |
1000 |
60% |
40% |
注: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⑵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4. 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的,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补贴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含多胎)合并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00元。
5.意外伤害纳入学生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衔接
商业保险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参保的大学生在就医时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结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四、大病保险
1.参保范围
凡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必须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2.缴费标准
大病保险每人每年20元,无需个人缴费,由统筹基金划拨。
3.保障范围
在校学生发生符合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个人自付(不含住院起付标准和丙类项目)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到达1.6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因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瘫、先天性耳聋等六种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设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均由大病保险补偿90%。
在校学生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一览表
医疗机构级别
或发生状况 |
补偿比例 |
|||||||||||||||
2万(含)以下 |
2万-4万(含) |
4万-7万(含) |
7万-10万(含) |
10万-15万(含) |
15万以上 |
|||||||||||
市内
住院 |
特大型三级 |
50% |
55% |
60% |
65% |
70% |
75% |
|
||||||||
三级 |
55% |
60% |
65% |
70% |
75% |
80% |
|
|||||||||
二级及以下 |
60% |
65% |
70% |
75% |
80% |
85% |
|
|||||||||
门诊规定病种 |
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政策 |
|
||||||||||||||
长期居外 |
同本市相应等级医院大病保险待遇 |
|
||||||||||||||
转外就医 |
50% |
55% |
60% |
65% |
70% |
75% |
|
|||||||||
外出急诊 |
45% |
50% |
55% |
60% |
65% |
70% |
|
五、补充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凡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必须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10元,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同时征收。
3.保障范围
在校学生在沈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按65%比例补偿。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在校学生要注意个人权益保护,不要轻信中介等机构的任何承诺,不要出租、出借医保卡及就医手册,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以虚假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借或出租医保卡、就医手册的参保人员将在社保系统留下不良历史记录,此信息记录一生。如遇可疑情况,请及时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24-62161176,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办理流程,可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或中信银行网站(http://zxyb.nen.com.cn)。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12333 024-62161771
城镇居民参保管理处电话:024-62161112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查询电话:96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