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7〕111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沈政明电〔2017〕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维护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我市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并按沈阳市用人单位现行失业保险政策执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体户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办理《失业保险手册》。
二、个体户应为雇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雇工录用手续,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报盘格式可通过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syhrss.gov.cn/)点击"表格下载"进入下载页面即可下载)。
三、个体户的雇工有增减变化时,在每月15日前携带雇工增减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续保或退保手续。
四、个体户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比照企业失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其中,缴费基数和费率与企业一致,个人失业保险费由个体户代扣代缴。
五、个体户应比照企业的申报方式,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原所在个体户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行失业登记和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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