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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意见》规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增加120元、110元、105元和10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2250元/月、2120元/月、2000元/月和188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同样有所提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0元,最低标准为17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5元,最低标准为14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5元,最低标准为1215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103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80元/月。
《意见》要求,本次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标准调整后,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各市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