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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折不扣落实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各地要切实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和负担,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此期间内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予以返还。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各地要严格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在建工程项目已纳入“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的且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实行免缴,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2号),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各市及沈抚新区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交金额及免缴金额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