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应当跟上趋势 |
·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这5个问题 |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多跑一次” |
·政府工作报告(文字实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
·人社部举行2017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
·主动应对 精准施策 加强指导保障全省疫 |
·沈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单更 |
沈阳市生育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缴费方式
原则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经所属医保局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见附件)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2)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3)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 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最多享受2次。
4.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6.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就医指南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
五、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外国籍职工除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含产前检查补贴),由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六、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结婚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定点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七、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参保人员因妊娠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要住院治疗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转院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生育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九、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或分娩的,应持《急诊病历》或《入院通知单》、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十、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夫妻两地分居或投靠双方父母的参保人员,需于每月1-15日由参保单位经办员、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在网上进行异地生育就医登记。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
1.《异地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体居民参保人员(一式三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社会保障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十一、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门诊就医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需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6.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十二、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十三、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所需资料
1. 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男职工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费收据》原件(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4.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
十四、申领外国籍职工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 外国籍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6.《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十五、报销生育医疗费所需资料
(一)报销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把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异地生育申请表》上“授权说明”中(一式三份);
2.《医疗费收据》原件(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销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需资料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把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异地生育申请表》上“授权说明”中(一式三份);
2.《医疗费收据》原件(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门诊就医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需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6.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料提供要求
1.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2.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3.需要提供一孩生育指标的参保人员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取消了一孩生育指标,可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4.《参保单位账号表》须在医保局网站采集、打印,打印的账号表内容齐全、正确、带水印,其他账号表(如手写账号表、自制账号表等)无效;
5.办理业务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银行功能;
6.需要填报的业务表格可在市医保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导航栏“下载中心”下载。
十七、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可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生育保险管理处电话:62423429
社保卡挂失及查询电话:96856
参保人员扫描“沈阳智慧医保”二维码下载APP,并绑定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可以实现信息即时查询、购药、预约挂号等功能,为您带来更便捷地服务。
注: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院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不自付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按上述自付标准缴费,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