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长期居外零星报销业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 号)
3.《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劳发〔2001〕37号)
4.《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7号)
5.《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申请条件】
已办理长期居外的参保人员,申请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
【办理材料】
一、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1.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临时及长期医嘱单、检查化验单、影像报告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出院小结)加盖病案专用章。内容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明、参保信息相一致。
2.住院收据原件;
3.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4.患者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急诊抢救留观(仅限急危重症抢救费用,普通急诊除外)
1.急诊收据原件;
2.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3.急(门)诊病历;
4.患者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费用
1.门诊收据原件;
2.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3.门诊病历;
4.患者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其他情况,根据情况需要转诊单、情况说明、死亡证明、单位证明等。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参保人员可就近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12333 024-62161771 024-62161713
沈河分局: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咨询电话:024-62421703
浑南分局: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咨询电话:024-23770016
铁西分局:铁西区重工街12路
咨询电话:024-62324578
铁西分局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咨询电话:024-62324578
和平分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31912676
大东分局:大东区航空西路3号3门
咨询电话:024-24319900
沈北分局: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咨询电话:024-89862600
沈北分局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咨询电话:024-88043875
苏家屯分局: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咨询电话:024-29829907
康平分局:康平县政法路人社局院内
咨询电话:024-87269333
法库分局: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咨询电话:024-87102015
辽中分局:辽中区东环街52号
咨询电话:024-87820081
新民分局: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咨询电话:024-27615258
【办理时间】全月办公(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1.长期居外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急诊抢救留观、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六个月内,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分局,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算。
2.本人或代办人可持《长期居外人员就医报销收卷审批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相关窗口领取《医疗费用报销结算表》《费用报销打印表》,领取时《长期居外人员就医报销收卷审批单》收回,且仅可领取一次。
3.费用结算完毕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参保人员结算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或盛京银行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