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转外就医审核登记
【设定依据】
1.《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 号)
2.《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6〕45 号)
3.《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56号)
4.《关于增加参保人员外地就医转出医院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75号)
5.《关于授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转外就医资格的通知》(沈人社函〔2015〕5号)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确实因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治疗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疾病,必须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科系专家会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办理材料】由指定医院开据的《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地点】具有办理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地点市医保局医疗审核处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办理时间】全月办公(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161713 024-62161771
【办理流程】
1.患者向具有转外资格的医院提出转外就医申请,由相应科室专家会诊,并在《转外就医审批表》中出具转外就医意见。
2.持专家出具的《转外就医审批表》到医院医保科审核。
3.经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到沈阳市医保局医疗审核处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