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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7号)
受理单位:工伤医疗管理处
基本流程:单位经办人员将报销要件送至单位所在区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分局工伤保险科,接到电话通知后前往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表》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申请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首次录入信息需原件);医疗票据原件;与票据时间金额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开药处方、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及医疗项目汇总清单(清单需原件);《旧伤复发住院审批表》等其他批件。
示范文本: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项目
办理时限:无时限要求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