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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基本流程:
乡镇(街道)按月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名单,交村(社区)核对人员信息,村(社区)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道);
2. 乡镇(街道)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3. 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应通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告知其原因;
4. 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向区(县、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区(县、市)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至农信社或农商行后,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农信社或农商行,由农信社或农商行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向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
5. 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对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申请材料: 无
示范文本: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办理时限:每月20日前,乡镇(街道)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名单;每月30日前,村(社区)核对人员信息;次月5日前,乡镇(街道)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10日前,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复审。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咨询电话:82510065
监督电话:26404121